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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原创] 关于应对兰桂开发商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收取所谓双气配套费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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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桂开发商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收取配套费(天然气、暖气)费用啊 可以如此对待啊

兰桂前期或者是无意(姑且认为它是无意)中不知道直接包含在房价里,所以另行收取了。但即使是这样,这个失误也是他们自己的,不应该由消费者来买单。

现在规划局因为“为谁说话”正在风口浪尖打过去举报兰桂私自加高,私自变更容积率。规划局前几个星期发通知,正在严查这个事情,看他们的态度如何。

先找可以有事实认定的容积率问题,搞第一次,让他们在规划局有处理,然后知道业主们也不是好惹的;如果到期他们收配套费,就再找规划局和物价局联合执法。 物价局举报12358   收集证据啊

12358说 可以去他们那里拿个国家国定的 那个规定不能单独收取配套费用的介绍 给他们看,说如果是在2007年10月1号之前批的文件 那么咱就要交了

证号为郑国用(2004)字第0876号的东明路东、郑汴路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该宗土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批复正在办理中。宇通发展于2004年8月7日作出承诺,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宗土地的性质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并承担相关所有税费。

该项目位于郑汴路以北、未来路以西、东明路以东,土地使用权面积57529.6平方米。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32.3万平方米。拟分两期开发,本次申请备案的为第一期,占地16380平方米,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为3栋写字楼及裙楼和地下室。写字楼共28层,层高3.4-3.6米,总高度为93米。其中3-28层为办公,共94000平方米,1-2层为商业,共15600平方米。地下室共一层,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 46747 万元 其中:企业自筹 46747 万元 项目法人名称 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

 


“天然气、暖气入网费早在2007年10月就不收了,为啥现在一些在售小区还在收这笔费用?”近来,不少市民报料。3月31日,东方今报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报料】

  有小区还在收“双气”入网费

  今年3月,郑州的梁女士在郑州市伏牛路某小区买了一套123平方米的房子,仅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就交了近2万元。

  无独有偶,郑州市民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郑州市西环路上“海森远景湾”的房子,开发商也要收取天然气入网费。此外,位于郑州市经三路上的“绿洲云顶”等小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据悉,早在2007年10月1日,《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原本由购房者承担的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停止征收,改由开发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170元/平方米。如今,郑州为啥还有这么多小区在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呢?

  【说法】

  是否收费以规划审批时间为准

  3月31日上午,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郑州市伏牛路某小区售楼部。至于为啥要收“双气”入网费,售楼小姐说不清楚。

  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致电该小区售楼部,负责销售的张经理解释,《办法》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但在此之前,他们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按照政府规定,他们属于《办法》过渡期的小区,虽然目前房子仍在销售,但该小区并未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以仍然要收“双气”入网费。“开发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是判断购房者是否应承担‘双气’入网费的依据。”郑州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书记刘志敏介绍,领取时间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的,仍可按原标准执行,向购房者收取“双气”入网费;领取时间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的,必须执行新规定,由开发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提醒】

  可上网查询开发商领证时间

  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如果遇到仍在收取“双气”入网费的小区,可到郑州市规划局查询开发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也可登录网站(www.zzupb.gov.cn)查询。如果一个小区分几期开发,会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房者要注意查看清楚。

  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开发商违规收取“双气”入网费,购房者可拨打物价投诉热线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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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五)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
 
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郑价公[2007]1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
 
三、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你市应从实际出发,对没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分类确定执行标准。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凡中央和省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应认真落实。因特殊情况需要你市扩大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六、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收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分配办法由你市确定。其中,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应明确合理比例,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拨款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八、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九、本批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你市要注意做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支持业主的维权:

参见“中原护绿第一案”业主的维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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